律師︰情侶借貸 勿買「專屬性」贈品
一、二審判決比較
LINE等通訊、簡訊留借款紀錄 才能自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已婚的林姓男子與李姓酒店女子交往,分手後林男為了討錢而打官司;酒客「煞到」外型姣好的酒店小姐,為了追求,當火山孝子,匯錢救急、或花大錢買名牌包、首飾等貴重物品討她歡心,但事後若鬧翻了,彼此對究竟是「贈與」或「借貸」的認知是大相逕庭,不乏有鬧上法院的情事,法界人士表示,切勿因一時意亂情迷大撒幣交付現金外,為求自保,除了不可購買具「專屬性」的物品贈送外,最好是在LINE等即時通訊、簡訊或電話等處留存借款紀錄,才能在訴訟中確保自身權益。
律師林曜辰指出,熱戀中的男女,尤其是酒客煞到酒店小姐而展開追求交往,送名牌包、戒指、首飾等物品討她歡心,均屢見不鮮,但通常都被視為贈與性質。
若女方確有經濟困難,男方願意提供經濟協助,但為求自保,在惟恐影響感情,又不方便要求簽立借據情況下,可以採「迂迴」方式,在LINE即時通訊、簡訊或電話的對話中留下借款紀錄,例如,「我要匯借給妳的錢」、「妳向我借的錢,我已匯給妳了」等文字。此外,若有人能證明為借貸關係,則具證據力。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若雙方正熱戀中,特別不易清楚劃分贈與或借貸,不過,贈送名牌包、黃金、項鍊等具「專屬性」的物品,司法實務上,通常會被視為贈與,而非借貸關係。
翁偉倫指出,民法規定,「交付金錢」和「雙方有借貸的一致意思表示」,即成立借貸關係。由於消費借貸關係首先必須證明有金流,因此,可證明具借貸關係的匯款紀錄是最基本要件,切勿交付現金,否則因為無匯款紀錄,對出借的一方相當不利。他也認為,在LINE、簡訊等處對話內容留下借款紀錄,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