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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緊箍咒 林俊佑連過兩關

2022/01/16 05:30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被免職後轉任律師。(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為了避免不肖司法官「出包」後轉當律師,律師法前年初大幅修正,增訂「篩選」的緊箍咒,只要曾被判刑一年以上確定、足以損害律師信譽者,律師資格審查會可不發給律師證書;即便發了,各縣市的律師公會仍可進行第二層覆核,審查是否同意讓其入會執業。

前檢察官林俊佑擅入幼兒園審訊幼兒,又以威脅語氣要求園方交付監視錄影畫面,觸犯強制罪,被判刑四月確定。雖然其行為足以損害律師信譽,不過定讞刑期是四個月,未達律師法規定的一年門檻,故律師資格審查會不得拒絕核發律師證書給他。

至於篩選的第二關,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加入各地律師公會者,若於擔任公務員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且事發未逾五年,公會有權不同意入會。律師若無法加入地方公會,就無法在該縣市從事訴訟業務。

林俊佑當年帶警衝幼兒園辦私案的行為,被職務法庭認定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判決免職,似已符合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要件,不過桃園律師公會審查其入會申請後,最後決議准許入會,林因此可在桃園執業。

未料桃律同意林男入會後,卻又將他移付懲戒,移送案不僅被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還被律懲覆審會質疑有故意讓林留下懲戒紀錄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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