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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護女私審幼童遭免職「一事不二罰」保住律師職

花蓮地檢署前檢察官林俊佑,二0一八年在職時,懷疑女兒遭同學霸凌,帶著兩位刑警進入幼兒園訓誡兩名四歲童,事後被免職。(李麗芬辦公室提供)

花蓮地檢署前檢察官林俊佑,二0一八年在職時,懷疑女兒遭同學霸凌,帶著兩位刑警進入幼兒園訓誡兩名四歲童,事後被免職。(李麗芬辦公室提供)

2022/01/16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花蓮地檢署前檢察官林俊佑,二○一八年在職時,懷疑女兒遭同學霸凌,帶著兩名刑警進入幼兒園訓誡兩名四歲童,事後被免職,還被依強制罪判刑四月,林俊佑轉行當律師。桃園律師公會認定他在擔任檢察官時已具有律師身分,卻觸犯刑法,違反律師法規定,決議移送懲戒,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日前以「一事不二罰」為由駁回,全案確定。

犯案時也具律師資格

林俊佑二○一八年帶著兩名刑警進入幼兒園,除質問兩名幼童,還以「是不是準備進監獄」恫嚇園方交出監視錄影檔。職務法庭認定林挾檢察官權勢脫序而為,隔年判免職,轉任司法官以外職務;刑事方面,花蓮高分院前年依對兒童犯強制罪、強制未遂罪判刑四月確定。

林俊佑未轉任司法事務官,決定回社會當律師,桃園律師公會認為他犯案時雖是檢察官,也同時具有律師證書,依律師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律師有犯罪行為且判刑確定,應付懲戒。桃律認為該條僅規定「律師有犯罪行為時,應交付懲戒」,而非限縮於「律師執行職務時犯罪」才懲戒,因此以林犯罪時也具有律師身分,認定應受律師法規範。

但律懲覆審會認為,若不限於執行律師職務期間的違失行為,為何要規定在律師法之中?桃律認為應懲戒的主張,恐與其他懲戒或處罰法令產生「一事二罰」情形。

覆審會決議不再懲戒

覆審會說,林俊佑的犯罪行為是在執行律師職務之前發生,依律師法規定,律師擔任公務員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倫理守則情節重大者,若時效未超過五年,地方公會有權拒絕其入會,但桃律已同意林入會,因而決議不予懲戒,駁回桃律的聲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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