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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受理不夠即時 婦團建議子法須完善

2021/11/2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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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跟蹤騷擾的八種行為,不過婦團認為,仍有警察「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等重要關鍵被忽視,為避免保護被害人出現缺口,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時,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 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建議跟騷法施行後兩年內,檢討因這些原因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的案件,研議法律修正方向。

盼警勿以「與性或性別無關」 拒受理

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昨也發表聯合聲明,建議行政機關後續研擬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時,務必邀請婦女團體與民間團體參與討論,提供被害人服務經驗與實務處理建議,以完善法制,有助跟騷法有效施行。

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王秋嵐表示,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仍有重要關鍵被忽視,包括將跟蹤騷擾行為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保護令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及警察的「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不只限縮保護範圍,且無視被害者聲請保護令的權益。

婦團指出,跟騷行為定義涉及「與性或性別有關」部分,應明確定義其行為範圍,並審酌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不應僅限於動機的判斷,而需考量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的傷害,並徹底檢討其與「性騷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的相異性。

此外,有關單位應立即規劃、研擬跟騷法施行後的相關規範、細節與配套措施,配置應有的資源與人力,同時規劃展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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