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 三讀通過// 8類行為 最重判5年
2021/11/20 05:30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去年發生馬國女大生遭強擄殺害,今年四月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反覆跟騷後被以假車禍擄殺,這類跟蹤騷擾造成的悲劇層出不窮,成為社會安全防護網一大漏洞,為回應社會高度期待,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將八種「性或性別有關」使之心生畏怖的行為入罪,刑責最重五年,有反覆實施之虞可預防性羈押,法案公佈六個月後施行。
有反覆跟騷之虞 可預防性羈押
法案今年四月更名後再度送立院審議,朝野立委各自提出草案版本,黨團溝通無共識,致立法停滯,本報本月二日以此議題深度報導,引起輿論關注,加速立法進程,昨天表決通過行政院及民進黨團版本的跟騷法。
新法上路後,有受害人報案,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應立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調查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書面告誡,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可在獲通知十日內表示異議,原機關應立即更正、或五日內送上級機關決定。
條文明定,行為人受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相關跟騷行為,適用家暴法的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
跟騷法屬告訴乃論,跟騷觸法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定反覆實行之虞者,可預防性羈押。
八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尾隨、威脅辱罵、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購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