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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男「撿屍」賠錢卻嘴硬不認錯 法官判蹲苦窯

    2024/04/27 19:0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許男被控性侵害醉酒女,法官雖輕判1年7月,但不宣告緩刑。 (示意圖)

    許男被控性侵害醉酒女,法官雖輕判1年7月,但不宣告緩刑。 (示意圖)

    台中許男參加友人生日派對,性侵害爛醉女子(撿屍),女子控訴「他挖我陰道」,許男賠償40萬元和解,卻又「嘴硬」否認乘機性交犯行,醫院檢驗卻發現被害人內褲有許男基因,台中地院雖輕判1年7月,但他否認犯行,顯示無悔意,不宣告緩刑。

    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於去年3月10日晚間,與被害女子等人,受邀參加一位女性友人的生日派對,小芳喝得酩酊大醉,被攙扶到許男的轎車後座休息,兩人雖是第一次見面,並非男女朋友,許男卻將女子性侵害得逞,不料,女子突然驚醒,打電話請朋友來接她,哭訴被許男性侵經過,並由朋友陪同報警。

    許男於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承認趁女子酒醉撫摸胸部,但否認乘機性交犯行,他辯稱,只用手隔著女子內褲撫摸下體(猥褻),律師辯護說,性侵害是女子單一指控,沒有其他證據,許男已經與她和解,聲明從輕量刑,給予緩刑免入獄的機會。

    法官卻認為,女子事發後傳訊息給朋友,「我剛剛爆哭」、「他挖我陰道」、「我整個大崩潰」,另外,醫院驗傷採證後,檢出女子內褲有男性染色體基因,與許男型別相符,許男辯稱沒有乘機性交,僅撫摸女子之說不足採信,許男觸犯乘機性交罪。

    法官認為,乘機性交罪是法定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許男年紀尚輕,手段尚屬和平,惡性尚非重大,且已經賠償小芳40萬元,努力彌補犯行造成的損害,援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判處徒刑1年7月。

    至於許男與律師聲明宣告緩刑,法官認為,許男雖賠償40萬元,有彌補損害之心,犯後態度尚可,但他犯後否認犯行,辯詞避重就輕,難以認定有所悔意,不宜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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