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民眾非法野營鬧出人命/律師批難辭其咎 台電︰已設警告牌
台電明潭發電廠廠長許宗源(中)說明意外原因,盧妻(左)無法接受。(記者佟振國攝)
〔記者陳慰慈、劉濱銓、張協昇/綜合報導〕南投仁愛鄉武界水壩閘門昨異常放水,造成在河床野營的民眾,有三人遭沖走溺斃、一人失蹤,武界壩由台電大觀電廠管理,台電事後以有設置水壩電廠隨時會排放水的告示牌,遭外界質疑欲藉此撇清該負的責任,律師黃瑋如認為,「台電對於本次意外事件恐難辭其咎。」
台電︰裁罰屬河川局管轄
昨天事發地屬管制地區,武界壩下游橋樑或防汛道路旁均有河川局設立警告牌,針對河川區域內通路外禁止行駛車輛;台電則表示,部落進入濁水溪床的聯外道路入口設置告示牌,強調上游水壩電廠隨時會排放水,敬請勿入溪水,確保生命安全,但仍有民眾違規擅闖,台電只能舉發,裁罰屬河川局管轄。
黃瑋如指出,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濟部既委由台電負責水壩的維護管理,台電在本案視同公務員,一旦受害人能證明台電的設置管理有故意過失,台電恐難脫免國賠責任,民眾違反禁止進入或露營的警告標語,也有一定程度的過失,屆時會由法院來判定雙方過失比例,再審酌賠償金額。
故意過失認定具有一定舉證難度,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是不須證明故意過失的無過失責任,只要閘門失去足以調控之安全性,導致民眾受損害,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部分,黃瑋如表示,如台電人員對於閘門應採行的維修及管理作業流程有所疏漏,因而導致零件發生故障,使水庫無預警洩洪,以致下游民眾死亡,此注意義務與意外事故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但若台電已在該地區設置禁止進入溪床甚至露營的警告標語,或以告示提醒上游水庫隨時可能排水,台電也許會以此援引刑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主張免負過失責任。
民眾有疏失 不影響國賠成立
民事部分,律師鄭懿瀛指出,被害人若因自己的過失致引發自身生命、身體及財產的損害,依國賠法第五條適用民法的補充規定,可成立有過失,但只是損害賠償責任多寡問題,不影響國賠的成立。
台電在武界道路設公告,表示上游水壩電廠隨時會排放水,勿入溪水。(記者(記者佟振國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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