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登報道歉違憲?/律師界︰應保障被害人尊嚴
2020/03/25 05:30
朱姓當事人到憲法法庭參加公開說明會。(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2009年做出656號解釋,指在未損及人性尊嚴下,法官可命妨害名譽案的被告公開道歉,但一名朱姓被告認為有違言論自由,拒絕刊登道歉啟事,並再度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召開說明會,學者主張,強制道歉侵害被告人性尊嚴與良心,律師界則認為,被害人的人性尊嚴也應受到保障。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嘉尹指出,如果被告不願意,法官卻命他昧著良心強制道歉,判決可能損及人性尊嚴、人格完整性。中研院法律所助理研究員邵允鍾表示,強制道歉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考驗,侵害思想自由,對於回復名譽存在高度不確定性,且可能高度侵害基本權。
法官︰道歉非回復名譽適當處分
法官協會代表周俞宏指出,原告若堅持要求被告道歉,沒有其他替代處分,法官協會的立場會予以駁回;周不認同道歉是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原告因為社會評價被貶低,遭受侵害無能為力,才會請求國家介入,強制道歉是填補名譽的手段之一,但非唯一,656號解釋讓法官有裁量空間,無違憲之虞。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賴彌鼎指出,被告的人性尊嚴須重視,也不應忽略被害人的精神創傷,有人重視名譽如生命,況且強制道歉是否構成自我羞辱,也是個人感受。
台北律師公會代表林光彥提醒,為何被害人要花錢耗時請律師打官司,無非是希望被告道歉,獲得精神慰藉,並非懲罰被告,若原告要求的道歉啟事有羞辱字眼,法官可修正後判決,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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