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FB鹹溼私訊637頁 檢:網愛不算通姦
2020/01/22 05:30
檢方認為「網路性交」在現實社會很常見,無直接證據可證明雙方通姦,全案不起訴。(資料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邱姓人妻發現丈夫鄭男與張姓小三LINE中有「高潮太多次嗎?」等曖昧言語,怒告妨害家庭,邱女還提供張女與鄭男的臉書私訊鹹溼對話多達637頁,新竹地檢署因而認為,「網路性交」在現實社會很常見,邱女並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雙方通姦,全案不起訴。
邱女指控,透過鄭男手機上與張女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發現鄭男竟於2018年6月在張女租屋處連續「炒飯」2次,張女明知鄭男是有婦之夫,怒告妨害家庭;張女不否認與鄭男交往,卻辯稱沒和他發生性行為。
檢方認為,本案並未扣得保險套或有跡證的床單、衛生紙或性愛光碟等證據,張女是否與鄭男嘿咻,仍有疑問。
檢方發現邱女提出的臉書私訊多達637頁,認定應屬張女與鄭男的對話,根據對話內容,如「你昨天看到我開心嗎」、「很舒服嗎」、「第二次沒做完」、「妳真的腿軟了嗎」、「高潮太多次嗎?」等曖昧言語,僅能證明雙方確有男女交往關係,但沒發生性行為的男女,僅透過言語陳述性交情節,以滿足性慾的情形很常見,且類似這種網路性交並不符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
另邱女雖提出鄭男在床上的照片,包括脖子有吻痕,認為是通姦證據,但鄭男說照片是邱女在家對他拍的,與張女無關,檢方因此將全案不起訴。
有關通姦認定,法界人士指出,刑事責任強調證據,相較於民事程序更嚴格,實務常說要「抓姦在床」,才能證明確實發生「通姦行為」,因此單憑曖昧簡訊常無法構成通姦罪。
然而在民事責任上,是指配偶互負忠貞義務衍生出的「配偶權」,民事庭法官的認定更為寬鬆,因此常出現通姦案刑事不起訴,民事卻判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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