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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10年後回馬槍提告 宜蘭校園獵豔國中男師重判8年

一名男性教師在宜蘭縣某國中任教時竟在校園獵豔,受害女學生10年後提告,被法官重判8年。(情境照)

一名男性教師在宜蘭縣某國中任教時竟在校園獵豔,受害女學生10年後提告,被法官重判8年。(情境照)

2024/02/20 06:47

首次上稿 00:07
更新時間 06:47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劉姓男老師曾在宜蘭縣某國中任教,2012年起數度與校內女學生「小美」(化名)發生性行為,事隔10年後,被小美一記「回馬槍」提告,宜蘭地方法院審結,法官審酌事證認定犯行,斥責劉男未維護師道謹守師生分際,重判有期徒刑8年。

判決指出,劉男過去任職於小美就讀學校,認識對方後成了男女朋友,當時小美仍是就讀國二的稚嫩學生,28歲的劉男利用假日開車搭載出遊,在車內、宜蘭市租屋處至少有10次性行為,還互傳裸照,小美2022年才向警方報案,全案移送檢方偵查起訴。

小美在庭訊時指稱,劉男是隔壁班的導師,有教她們班上數學,雙方在社團活動結識,彼此互動關係從她國二上學期開始,持續到國三下學期。

劉男坦承與小美交往,但否認性交犯行,他覺得此事為「人跟人之間的來往」,反指小美在2022年間有跟他的妻子要250萬元,他沒有給並請律師處理,女方便提告。

合議庭法官認為,小美在偵查及地院審理過程中指陳歷歷,審酌劉男、小美臉書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雙方交往期間互傳裸照等事證,足認雙方是親密男女朋友,劉男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合議庭審酌被告在國中任職教師,利用女學生性智識不成熟及對教師尊重而不敢違逆,一再與小美發生性行為,戕害當事人人格發展,劉在偵查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法官認定小美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16歲期間,劉男與她有10次性行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據了解,今年40歲的劉男擁有碩士學歷,妻子也在教育界服務,此事爆發後,他離開原學校,轉往大台北地區某公立高中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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