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兩套標準/酒駕零容忍 毒駕輕縱 吸毒撞死暖警 毒駕無罪
擦撞造成新北警員薛定岳殉職,毒蟲(右)通過平衡檢測,難以毒駕致死論罪。 (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為了遏止酒後開車,酒駕立法已降低送辦門檻,只要酒測值達0.25毫克就認定觸犯公共危險罪,但危害性不亞於酒駕的吸毒開車,立法依然嚴苛,幾乎可以說,查獲吸毒開車100件,90幾件最後會沒事!
毒駕100件 90幾件沒事
日前,一名毒蟲拉K後騎車闖紅燈,新北市汐止員警薛定岳攔追時,兩車擦撞造成薛員殉職,但事後毒蟲通過平衡測試,難以刑法第185-3條毒駕致人於死罪論責,也因為他未構成重罪,連被聲押都沒有,最後僅限制住居即獲釋。毒蟲不涉毒駕的原因是,立法要求定罪的關鍵是「致不能安全駕駛」,若無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就會無罪,而司法實務通常以平衡檢測來認定。
學者︰應建立評估機制
對此,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質疑,平衡測試不是考駕照的一個項目,為何司法實務反而拿來當成安全駕駛的主要依據?她認為,視力模糊、注意力分散等症狀,也會造成行車障礙,相關部門應立即建立一套完整的評估機制,司法不宜輕縱毒駕。
平衡檢測不外乎走直線、單腳站立、閉眼摸鼻、畫同心圓等項目,薛員殉職案的出事時間是在上月28日下午5時,毒蟲王耀德落網時間是當晚9時,過了4小時才做平衡檢測,全部過關,就算承辦檢方仍辦他毒駕致死罪,到了法院也會判無罪。
會出現這種怪象的主因是,毒駕的認定採取「具體危險犯」,也就是出現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致不能安全駕駛)時才能論刑責,這點和酒駕採「抽象危險犯」概念不同,酒駕規定,駕駛人只要酒測值達0.25毫克就可「推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酒駕的刑罰成立要件不需要「致不能安全駕駛」。
基隆地檢署目前偵辦薛員殉職案,因難以究辦毒駕致死,檢察官正調閱案發地點前後5公里的監視器,看看王嫌有沒有蛇行或急煞等觸犯刑法第185條「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等行為,若有,王嫌才可能涉嫌本刑7年以上的重罪,但因重罪證據嚴格,最後會構成的可能性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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