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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出「撞」況 回溯值0.37不準無罪

2017/06/26 06:00

合議庭認為,吳男騎車方向是綠燈,車禍發生原因是汽車駕駛闖紅燈,警方未對吳進行測試直線或繪製同心圓,因此判決吳某無罪。(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吳男騎車行經新北市林口文化北路與八德路口,和汽車擦撞,酒測值0.22毫克,回溯騎車上路時約0.37毫克;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每個人體質不同,回溯非精準的「絕對值」,而車禍是汽車駕駛闖紅燈所致,警員又沒作直線測試及繪製同心圓等,無法證明吳男不能安全駕駛,依此判無罪。

去年7月23日下午,吳男在某工地飲用啤酒後騎車上路,行經文化北路與八德路口時發生擦撞,警方測得其酒測值為每公升0.22毫克。檢方以國人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消退率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計算,推算出他酒駕時酒精濃度每公升0.37毫克,法院簡易判決判吳3月徒刑。吳男上訴稱,他雖喝酒騎車,但車禍並非違規或注意力降低等情造成。

合議庭調查,代謝速率會隨種族、性別、體重、個人代謝率及是否經常喝酒等因素有所差異,以事故發生後某段時間所測得的酒精濃度,推算出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濃度,不夠精確、可靠,且酒後呼氣酒精濃度消退率可否排除具特異體質或特殊疾病者,仍有疑問,非人人可一體適用。

合議庭認為,吳男騎車方向是綠燈,車禍發生原因是汽車駕駛闖紅燈,警方未對吳進行測試直線或繪製同心圓,因此判決吳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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