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傳播妹喝酒色心大起 男遭拒威脅「找人上妳」上訴遭駁
新北市洪姓男子透過微信軟體找傳播妹,與對方約在旅館玩遊戲、喝酒、聊天,卻色心大起、強制猥褻。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洪姓男子2024年5月21日凌晨透過微信軟體找傳播妹,與對方約在旅館房間玩遊戲、喝酒、聊天;未料,洪男隨即色心大起,竟強行壓制她,並拉扯頭髮撞牆、撫摸胸部,並以下體磨蹭其臀部,甚至威脅「妳還敢反抗,信不信我找人來上妳?」一審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8月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洪男於2024年5月21日凌晨透過微信聯繫暱稱「台北-紈褲公子男女傳播」的傳播業者,要求安排女子到新北市某會館房間喝酒聊天。業者安排傳播妹前往後,雙方在房內喝酒、聊天及玩遊戲。
洪男卻於當日上午6時至10時7分間,在房內不顧傳播妹反抗,從背後徒手將她壓制在牆面,將雙手反扭、拉扯頭髮撞牆,並掐住頸部,再以雙腿壓制其雙腿,導致傳播妹難以掙脫。洪男親吻傳播妹頸部、耳朵,並撫摸胸部、以下體磨蹭臀部,涉嫌強制猥褻。期間傳播妹激烈反抗,洪男還出言恐嚇:「你還敢反抗,信不信我找人來上你?」最終強制猥褻得逞。
傳播妹事後趁洪男睡著時逃走,回報公司同事及求救,並前往驗傷,身上有頸肩、背臀及四肢多處瘀青;傳播妹報警後,由新北市警局中和分局報請偵辦,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洪男辯稱是傳播妹偷走她的金項鍊,兩人起爭執才會有衝突及拉扯、女方才會有傷,但新北地院認為,洪男所稱與相關證據不符,不予採信。
新北地院認為,傳播妹事後透過微信向公司求救,表示「我現在身上有傷」、「我已經哭過好幾次」,並傳送語帶哽咽的語音訊息;證人也稱,抵達現場時看到傳播妹情緒崩潰、不斷哭泣,並提到遭被告撫摸胸部、藏手機等情形;另名同事也證稱,傳播妹當時哭著求救,事後勸她驗傷報案,因而認定若非親身經歷,難以憑空捏造如此具體情節。
新北地院審酌,驗傷結果及DNA鑑定,認定傳播妹耳朵、頸部、前胸均留有被告DNA,且身上有肩頸、臀部及四肢瘀傷,判定洪男以強暴、恐嚇方式壓制傳播妹性自主權,已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判8月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宣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