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成功訴離港籍無情郎 是否取得扶養費仍未知
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南報導〕台女阿美與港籍阿坤婚後原本同居香港住處,後來阿美返台生產,阿坤卻未依承諾來台同住更人間蒸發,阿美決定訴請離婚。台北地院指阿坤未到庭答辯也沒透過書狀說明,決定依阿美所求判准離婚,並將小孩的親權交給母親,另要阿坤每月支付1.3萬多元的扶養費,直到小孩成年為止;然阿坤未入境,在台如又無財產,這筆扶養費恐無法取得。
阿美、阿坤是在7年前結婚並同居香港租屋處,4年前阿美懷孕,夫妻協議阿美返台
生產、小孩在台成長,然阿美回台待產並生下小孩,阿坤卻未如其承諾來台更拒絕透露行蹤,也沒有支付家庭生活、小孩扶養費,導致阿美需外出謀職,一肩扛起照顧家庭之責。
阿美說,對家庭的付出與辛勞,並非常人可以體會,她對這段夫妻之情也已消磨殆盡,故除訴請離婚外,也因為小孩自幼在台由她照顧,她對小孩生活習性、健康狀態知之甚詳,加上她有強烈意願擔任小孩的監護人,並有充分教養經驗、家庭支持也完善,且基於幼兒從母原則,請將小孩的親權單獨判給她,阿坤則要按月給付扶養費,直到小孩成年為止。
北院審理期間囑託基金會進行訪視,得知阿美身心狀況良好,有工作與經濟收入,雖工作時間難以完全契合小孩的作息,但在家庭支持下,阿美應能提供小孩一定的親職時間,且阿美母子目前居住在與家人共同持有的套房,照護環境並無不妥;至於年僅3歲的小孩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但訪視期間小孩並未受到不當照顧。
北院因此在判准離婚的同時,考量父親阿坤從小孩出生後便難以聯繫,代表並不關心小孩。也沒有實際照顧小孩的經驗、意願,故將親權判給母親阿美;另審酌阿美的月收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台中市於2013年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等,再判阿坤每月應給付1.3萬餘元的扶養費給阿美。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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