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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夫來台取精讓妻生子一週後返國8年未歸 法院判離婚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2024/06/10 17:05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市女子A女在香港認識荷蘭籍男子赫本,2016年3月赫本來台一週,2人結婚,赫本並到診所取精,讓A女進行人工受孕,但赫本回國後就不再來台,A女也不知赫本住所;A女獨自撫養長男長大,但與赫本已無感情,因此訴請離婚,日前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長男判由A女負擔親權。

判決書指出,A女與赫本在香港認識,在台灣結婚,婚後僅共同生活一週,赫本就離台回國,也不再來台;在台期間赫本在婦產科診所留下精子,讓A女可人工受孕,後來A女產下一男。

赫本回國後不再來台,後來還向A女表示已另結新歡,有其他子女,2人只能透過網路聯繫,長男則由赫本協助取得護照,但多年來赫本都沒來看過兒子,僅在雙方訴請離婚期間,藉由視訊偶爾與長男互動;由於長男具有荷蘭與台灣雙重國籍,A女打算等長男高中後共同遷居荷蘭生活,或依未成年子女意願規劃志向。

經社工訪視,A女為心理師,經濟穩定,可獨自撫養子女,多年來有適當照顧孩子,而赫本完成結婚登記後就回國且無來台,難以履行親權。法院審理過程中,赫本並未到場,法官認為,雙方欠缺感情、相互照顧扶持,且A女表明無意維持婚姻,因此准許離婚,長男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A女單獨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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