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高中生落軌遭火車撞死 司機、助理站務員獲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偵辦後,認為司機當時已按煞停,仍無法阻止悲劇,助理站務員則無明顯過失,最後處分3人不起訴。(資料照)
〔記者蘇福男/高雄報導〕台鐵高雄科工館站今年2月發生女高中生落軌,遭普悠瑪列車撞死意外,家屬質疑台鐵有過失,對火車司機、助理站務員等3人提告,高雄地檢署偵辦後,認為司機當時已按煞停,仍無法阻止悲劇,助理站務員則無明顯過失,最後處分3人不起訴。
台鐵328次普悠瑪列車2月16日晚上9點多,行經科工館站時,因過站未停,撞上落軌的江姓女高中生,江女傷重死亡,事後家屬對林姓司機員及邱姓、賴姓助理站務員3人提告過失。
檢方偵辦時3人喊冤,林男稱普悠瑪最高速限為時速130公里,當時他以102公里通過,看到江女時已100公尺內,煞停緩衝距離不夠,難以阻止悲劇。
2名助理站務員則稱,雖負責站內狀況,但該車次普悠瑪並未停靠科工館站,因此當時並未下到月台查看。
檢方依據普悠瑪時速表,確認列車通過時速為102至108公里,科工館非停靠站,過站不需減速,林男當時確有做出煞車動作,但對於此突發事故,仍難以採取有效預防措施,林應無過失責任。
至於2名助理站務員,1人當時如廁,另1人負責售票,考量2人工作內容,列車通過時應無過失等問題,綜合現場事證,認定3人無過失責任,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