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匝道停等路肩被罰4000元 律師教你用這招撤銷罰單
駕駛人下匝道停等路肩被檢舉,開罰4000元。(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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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台76線東向下埔心交流道(接員埔路)、員林交流道(接台1線大潤發),每到交通尖峰時刻必回堵,欲下匝道的駕駛人被迫排隊停等路肩。該路段因出現「檢舉魔人」拍照,不少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33條第1項第9款(佔用快速道路肩)」被開罰4000元。
國道警察第三隊表示,該路段情況特殊,他們已行文公路局員林工務段進行道路號誌改善,例如延長下匝道漸變車道的長度,至於已開出的罰單,他們無法撤銷,建議駕駛人循申訴管道撤銷。
欲撤銷罰單,除了上監理網站申訴外,也有人透過行政法院,員林一名律師表示,全台不乏有類似的類子,例如台74線下烏日高鐵站過去也經常發生,有民眾不服,以「緊急避難」為由提起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准予撤銷原處分。
律師表示,一名廖男在台74線10.3公里處被民眾拍攝違規過程向警方檢舉,因違規事實明確,警方依法對廖男逕行舉發,廖男提出申訴後,台中市交通裁決處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廖男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他說,廖男事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申訴,他主張當時適逢上班時間,該路段非常壅塞,為下匝道,必須跟隨前方車輛沿著路肩排隊,倘不如此,可能遭後車追撞,反易生交通事故。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駕駛人如不跟隨行駛路肩下匝道,按車道標線行駛在外側車道,將占用並暫停於車道上,有遭後方大量車流追撞高度風險。本件因下匝道車流回堵至快速公路車道上,可認已有緊急危難存在,廖男跟隨前車緊靠路肩行駛,係為保護自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客觀上不得已之必要手段,與違規行為相較,亦顯然較輕,就《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衡情應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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