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同屋事二夫 「小王」遭人夫求償判賠40萬
2024/07/29 17:11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一位阮姓女子不但婚外情,還在同一屋子內與黃姓老公及潘姓小王同住,一年半過著一妻二夫的日子。小王按月給情婦一萬多元零用錢,但感情生變後,立約賠她240萬元,還被她老公提告求償,潘男痛陳遭到仙人跳,但台東地方法院認為他侵犯配偶權,判賠40萬元。
黃姓男子提告指出,他與阮姓妻子於民國95年結婚,因故於109年離婚,再於110年結婚。潘男在明知阮女有配偶,竟仍多次出遊、親吻、擁抱,兩人更發生性關係,還導致阮受孕墮胎,潘男因此簽立書據承諾分期賠償阮240萬元。他認為配偶權遭潘侵犯,求償100萬元。
潘男則說,是阮女自稱其已經離婚,才與之交往,他不知道阮與黃離婚後,在極短時間內又結婚,且無公開儀式,不排除欲以仙人跳方式詐財。
阮女則說,她在離婚前,大概108年間就與潘男開始交往,交往期間他每月會給她1萬或4、5千元,也會像一般情侶去約會、汽車旅館,親密照片也是離婚前在某間民宿所拍攝。她在離婚當天,很開心告訴潘男,但沒想到潘得知後很不快樂,當日就跟她提分手。
阮女又說,在離婚前因與潘男發生性行為而懷孕,但害怕老公知道,便想到台北處理,並請求他陪她去台北墮胎,但他拒絕,自己只好獨自去台北完成墮胎。因此,潘男才簽立書據,願給付240萬元作為她墮胎的代價。
法官從相關證詞中發現,潘男不但在阮女離婚前即與之交往,且寄住阮女家中達一年半,其間均與黃男、兩名子女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潘男與阮女發生性行為,均知悉阮已結婚,並非在阮離婚後,二人才開始交往,且在交往期間,潘均會匯給阮1萬或4、5千元,甚至簽立書據承諾給付之金額高達240萬元,與仙人跳常情不符,潘男應賠黃男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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