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婦人10多秒被檢舉2次違規 法官判撤銷1張罰單
婦人被檢舉的中清路二段與黎路三段路口(圖左),以及中清路二段與經貿八路路口(圖右),可視為一處路口。(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顏姓女子去年2月25日中午,短短10多秒開車行經台中市區兩處路口,卻在左轉車道直行,被後方汽車駕駛拍攝違規過程,這位檢舉達人還把顏女違規過程,分成兩段影片寄給警察,警察也對顏女開兩張「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罰單,各處600元罰鍰,顏女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連續開罰2次,裁罰過當而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撤銷第二張罰單。
判決書指出,顏女上述日期的中午12時31分19秒至23秒,開車沿左轉專用車道,未左轉而逕直行通過中清路二段與黎路三段路口,10秒之後,她又於12時31分33秒至43秒,也是沿左轉專用車道未左轉,逕直行通過中清路二段與經貿八路路口,被檢舉達人(位於顏女後方)錄影,卻把影片分成兩段,分別10秒與13秒,傳給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
員警認定顏女「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違規2次,開出兩張各600元罰單,顏女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訴訟,她強調,2張罰單違規時間都是12時31分,第一次違規既已為處罰,則不得就第開2張罰單,警方處分顯有錯誤,應撤銷第二張罰單。
法官認為,行政機關雖能連續舉發,但要有必要性及實效性,不能連續舉發的間隔過密,導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而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3項規定,民眾檢舉「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同一輛汽車二次以上,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法官強調,顏女兩次違規,相隔僅1分鐘以內(實際約10多秒),Google地圖也顯示,上述兩處路口,是港尾子溪與中清路交叉處的兩岸,黎明路在南,經貿八路在北,可視為同一路口,也就是顏女並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據此判決第二張罰單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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