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狂飆時速122公里撞死警察 毒蟲上訴喊判太重
吳柏翰吸毒後駕駛紅色轎車狂飆,撞死下班的警察,他的轎車也當場翻覆。(民眾提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38歲男子吳柏翰於去年(2023年)吸毒後開車,在限速70公里的道路,以時速122公里撞死剛下班的29歲警員高偉倫,彰化地檢署去年5月依「服用毒品駕車致人於死罪」起訴,這是彰化地方法院的第一件國民法官參審刑案,一審判刑8年6月,彰檢與吳男都不服而上訴二審,吳男並指一審判太重,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10日)駁回,此案再可上訴三審。
二審判決摘要指出,吳柏翰曾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2014年11月判決確定,去年(2023年)1月22日下午3時許,他先於車內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在毒品藥性發作,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下,仍駕駛自用紅色轎車行駛,至翌日(23日)上午7至8時,因藥性作用而數度闖紅燈,操控轎車明顯異常,於同日上午8時12分,以時速約122公里高速(當地速限70公里),並欲闖越紅燈,於彰化市彰興路一段與聖安路的交岔路口,撞上騎機車的高員,彰化地方法院一審依服用毒品駕車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6月。
彰化地檢署與吳男都上訴,前者認為量刑太輕,後者認為太重,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一審審酌吳男施用毒品後,還開車上路,無視公眾往來安全,違規情節還包含無照駕駛、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闖紅燈,過失情節嚴重;吳男肇事後曾下車查看死者,並未離開現場,仍有基本的良知,且於一審時坦承犯行,在偵查中也承認自己吸毒。
二審認為,一審量刑時,已具體審酌各項量刑因子,且是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不單純由職業法官評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重要目的,在反映一般國民正當的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瞭解與信賴,一審量刑既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過半數意見評決,所量處的刑度亦無輕重失據或偏執一方等不當,二審自應予以尊重,駁回雙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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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柏翰於肇事之後,一度呈現恍惚神情,警方並於他的身上與車內查扣毒品。(警方提供)
年僅29歲員警高偉倫送醫不治,現場一片狼藉,令人怵目驚心。(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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