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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5千萬交保檢抗告成功 明重開羈押庭

高等法院認定,郭哲敏(見圖)、張旭昇均有逃亡之虞,且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尤其張有對人實施私行拘禁、傷害等「前科」,今撤銷原裁定,發回新北地院更為裁定。(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定,郭哲敏(見圖)、張旭昇均有逃亡之虞,且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尤其張有對人實施私行拘禁、傷害等「前科」,今撤銷原裁定,發回新北地院更為裁定。(資料照)

2024/05/06 15:4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被控洗錢217億,日前獲新北地院裁定5千萬交保,並須配戴電子腳環予以監控,及限制出境、出海、住居,至於親信張旭昇則被僅諭知30萬交保,不過檢方認為,兩人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提起抗告成功,高等法院認定,郭、張均有逃亡之虞,且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尤其張有對人實施私行拘禁、傷害等「前科」,今撤銷原裁定,發回新北地院更為裁定。

高院下午已指派專人將卷證送往新北地院,估計,新北地院明將重開羈押庭。

高院裁定指出,依據郭哲敏、張旭昇供述內容、各該證人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郭、張2人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的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事實,並有事實足認有與共犯、證人串證之虞,而且本案尚有多名證人待調查。

高院也指出,其中,張旭昇更曾對證人實施私行拘禁及傷害,經判決有罪確定,新北地院原裁定未具體說明何以郭、張2人遵守其主文所諭知的條件,即可達原先羈押所欲達成避免串證的目的,而且原裁定對張旭昇諭知交保金額僅30萬元,似不符比例原則,綜合認定,檢察官抗告有理由,因此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新北地院更為裁定。不得抗告。

檢方在郭哲敏獲5千萬元、張旭昇獲30萬元交保後,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指出,郭哲敏境外資產雄厚,也有投資柬埔寨土地、泰國曼谷房產等等,有絕對財力潛逃,至於張旭昇國外有龐大事業,對於出境和國外生活非常熟悉,有極大機會再次潛逃,加上兩人財力雄厚,法官諭知各以5千萬及30萬交保,金額顯然過低,無法達到阻止兩人棄保潛逃,提起抗告。(16:2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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