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行人地獄!男大生違規駕車在斑馬線撞傷人 判賠162萬
又見「行人地獄」!楊姓男大生駕車違規左轉在斑馬線撞傷某法院科長,高等法院判決楊男應賠償162萬多元。(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楊姓男大生開車行經北市士林區一處交叉路口時,因違規左轉,將走在行人穿越道的某地院吳姓科長撞倒,致有左手骨折等傷害,吳男指控楊男犯行「視人命如草芥」,提告並求償790萬元,楊被依過失傷害罪輕判緩刑定讞;民事部份,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楊應賠償162萬多元。
吳男主張,楊姓男大生2015年11月2日深夜10點42分,駕車從北市士林區文林路欲左轉雙溪街時,竟跨越雙黃線,搶先左轉,將走在行人穿越道的他撞倒,導致他受有左側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左手臂神經病變、肋骨尖端積血水等傷害。
吳男認為,楊男疏失造成他左手幾乎喪失功能,估計4個月無法工作,應賠償工作損失51萬多元;勞動力減損高達百分之30,要求從他傷後第5個月起直到65歲退休為止賠償314萬多元。
另外,楊男涉多重違規,視人命如草芥,造成他身心重大痛苦,應賠償他相當於2年年薪的精神慰撫金共309萬多元,共求償790萬多元。刑責部份,高等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楊男3月徒刑、緩刑2年定讞。
士林地院民事庭審理時,楊男坦承過失,但主張吳男在法院任職,傷後請假未被扣薪,且事後仍以法院科長職位任職,工作未受影響,其求償過高。
士院認定,楊男傷後並無薪資損失,但應賠償吳男勞動力減損314萬多元、精神慰撫金15萬元及醫藥費等費用共350萬多元。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經鑑定,吳男左手骨折導致勞動力減損百分之8,傷後第5個月至65歲退休為止的勞動力減損應賠償79萬多元,精神慰撫金應加碼為60萬元,加上醫藥費等費用,楊共應賠償吳162萬多元及利息。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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