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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賺7萬元?傻女「出租」提款卡 分文未得恐得入獄

2024/03/20 12:06

黃女辯稱不知出租提款卡也犯法,她分文未得,台中地方法院判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經濟困窘的黃姓女子,把自己餘額僅60元的銀行帳戶提款卡,以每3天平均7萬元租金,「出租」給自稱是理財公司的騙徒,她的提款卡很快被用於詐欺洗錢,共5人失金14萬餘元,分文未得的她承認「出租」提款卡,卻又喊冤說「我以為賣卡片才犯法」,不知「出租」也犯法,她分文未得,台中地方法院依幫助洗錢罪判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

判決書指出,39歲的黃女,去年5月8日透過臉書,認識真實姓名不詳、暱稱「錢多多」的騙子,「錢多多」宣稱是理財公司,幫企業提供稅務服務,要向黃女租借銀行帳戶(提款卡),雙方約定租3天的租金是6萬至8萬元(平均7萬元),經濟困窘的黃女,遂把自己餘額僅60元的銀行帳戶提款卡,透過超商寄給對方,再把密碼用LINE傳給「錢多多」。

黃女的提款卡,很快被詐欺集團用於洗錢,林姓女子等5人,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將總計14萬餘元匯至黃女帳戶,同年月13日,這些錢被車手領走,林女等人查覺受騙報警,警方沒查到「錢多多」,將黃女依幫助犯洗錢法辦起訴。

黃女於台中地檢署偵辦時強調,「錢多多」宣稱是專業理財管理公司,要幫企業公司做資金進出,「我以為賣卡片才是犯法,不知道提供(出租)他們卡片也是犯法」。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黃女無前科,因缺錢花用,率爾提供提款卡與密碼給詐欺集團,助長詐欺犯罪,但她最後坦承犯行(出租提款卡),已見悔意,且未獲得報酬,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判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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