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KTV包廂廁所強吻女性友人 法官認定強制猥褻代價18萬

宜縣李姓送貨員在KTV包廂廁所強吻女性友人,法官認定犯強制猥褻罪,判6月徒刑,可易科18萬元罰金。(情境照)

宜縣李姓送貨員在KTV包廂廁所強吻女性友人,法官認定犯強制猥褻罪,判6月徒刑,可易科18萬元罰金。(情境照)

2024/05/13 22:46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44歲李姓送貨員,在KTV包廂內廁所強吻一起唱歌的女性友人小芬(化名),檢察官依強制罪及性騷擾罪起訴,但一審法官認為,親吻嘴巴足以使人興奮或引起性慾,也在滿足自己的性慾,改依強制猥褻罪處刑,考量李男無前科,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18萬元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9月間,李姓送貨員偕同妻子、男性友人阿文、小芬共4人,到羅東鎮一家KTV歡唱,唱到一半,小芬進入包廂內廁所,如廁後走出廁所之際,李男擋住去路,把她推進廁所,再將廁所門半掩,徒手抓著女方肩膀欲親吻,小芬用手反抗,怒斥「你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等語,李男仍未停手,強行親嘴得逞。

之後,小芬走出廁所,李男妻子問她怎麼了嗎?小芬回答沒事,等到離開KTV,小芬才傳簡訊告知李妻事發經過,「你老公強親,我有推開,如果你們吵,場面難看」等訊息,同時向警方報案,由宜蘭地檢署偵結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案發當時,李男先將小芬推進廁所內,再抓著她的肩膀強吻嘴巴,小芬以手推反抗及言語制止,李男猶未罷手,終至強吻嘴巴得逞,足見其行為非利用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是明確違反被害人意願,屬於猥褻行為,已非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指的性騷擾而已。

合議庭斥責李男為一己私慾,不顧他人性自主決定權,違反小芬意願對其為猥褻行為,造成一定程度傷害,實不可取,所為已觸犯刑法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全案審結,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