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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犯36罪 總刑期47年多/法官打1折 僅判4年10月

吳男擔任詐團車手,犯卅六項加重詐欺罪,彰化地院判刑四年十月,彰檢提起上訴。(記者陳冠備攝)

吳男擔任詐團車手,犯卅六項加重詐欺罪,彰化地院判刑四年十月,彰檢提起上訴。(記者陳冠備攝)

2024/03/20 05:30

為賺3萬 騙36人363萬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吳姓男子擔任詐欺集團的車手,十天內從卅六名被害人提取三六三萬元,一審遭法院判處四年十月。彰化檢方認為,若以一罪一罰論,吳男應處四十七年十一月刑期,最終判刑只佔總刑期約十%,根本難以嚇阻詐欺犯罪,對此將提上訴。

難嚇阻詐騙 檢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卅九歲)於二○二三年六月至七月間,擔任詐欺集團下的取款車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到處提領贓款,並約定每日報酬三千元。檢方發現,吳男在十天內共提領卅六名被害人的匯款三六三萬多元,獲取薪資三萬元,偵辦後將他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時,法官認定吳男涉及三十六案,而每案各處一年二月至一年七月不等刑期,最後判處合併應執行四年十月。但檢方認為,以一罪一罰而言,吳男總計刑期達四十七年十一月(即五七五個月),最終僅應執行四年十月(即五八個月),只有總刑期十%,且吳男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此判決根本難以嚇阻居高不下的詐欺犯罪,因此提起上訴,希望二審法院對吳男從重量刑。

對此,彰化地院表示,該案合議庭依檢察官起訴事實,認定被告僅是詐欺集團車手角色,在偵查、審理中皆坦承犯行,審酌其素行、智識程度及案中分工程度、分贓比例、所造成之損害等,及上述情狀而量處其刑,而對檢方提起上訴一事,也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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