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採尿違憲! 司院修法先報檢察官許可 再以非侵入方式採集
強制採尿違憲,司法院已修正刑訴法,規定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以「非侵入」方式採尿,而逕行採尿為例外,須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將在會銜行政院後,送立院審議。(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引起不小爭論,憲法法庭前年做出判決,宣告違憲,2年內失效,司法院日前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明定須採「非侵入」方式採尿,且須事先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逕行採尿為例外情形,將送行政院會銜後,送立法院審理,另外,司法院先前完成刑訴法有關律師偵查中筆記權、辯護權的修正草案,日前已會銜並獲行政院會通過,預期近日送立院審議。
陳姓毒品人口拒絕驗尿,被員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將他強制插管導尿採驗,檢體呈陽性,新北地院一審判他5月徒刑,二審質疑警方未取得檢察官核發的鑑定許可書,侵害人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前年10月做成判決,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揭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的意旨,自此判決公告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備詢,並說明立法計畫。司法院說明,包括刑訴法第205條之2的非侵入法採證、刑訴法第245條增訂律師在偵查程序的筆記權、245條之1的辯護權等修法,及民法第126條、第144條修正案,將在完成行政院會銜後,送立院審議。
眾所矚目的強制採尿被判決違憲的修法方面,司法院指出,刑訴法第205條之2的修正重點包含,為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的必要處分應踐行的程序,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逕行採尿為例外,如證據有滅失之虞的急迫情形,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應於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障。
另外,為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所為強制處分的救濟程序更為周延,刑訴法第70條之1明定,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的期間者,得準用相關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修正條文也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事項,送交對象及逾期效果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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