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姦殺女子 2死囚聲請釋憲雙雙被大法官打臉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被控教唆殺害2警的死囚王信福與被控姦殺2女的死囚沈鴻霖,不滿逃亡期間被同案被告(均已槍決)指證犯案,法官又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認定共犯的「警詢筆錄得為證據」判死刑,害他們無法交互詰問證明清白,未保障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釋憲,憲法法庭4日做成112年憲判字12號判決,宣告合憲。
刑訴法第159-3條規定,即使證人已死亡,但其於警察調查期間所做的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憲法法庭認為,這是為了追求發現真實,而將未到庭證人的法庭外陳述採為證據,屬於減損被告防禦權的例外規定。
憲法法庭表示,法院在適用該規定時,除應從嚴審認法定要件,並應確保被告於訴訟程序上獲得相當的防禦權補償,使被告於整體訴訟程序中仍享有充分保障,且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的證人陳述,不得作為法院判處被告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才能衡平發現真實的重大公益與被告有受公平審判權。
憲法法庭強調,在以上限縮適用的情況下,刑訴法第159-3條規定不牴觸憲法第8條的正當法律程序與16條訴訟權保障。
王信福被控於1990年8月10日凌晨與友人陳榮傑、李光臨,到嘉義市「船長卡拉OK店」消費,因不滿洪姓老闆只顧招呼在場員警吳炳耀、黃鯤受,竟教唆陳榮傑開槍射殺兩警員。案發後,王信福潛逃出境赴中國16年,2006年持他人護照入境桃園機場,被警方逮獲,2011年判死確定。槍手陳榮傑則於1992年8月間槍決伏法。
沈鴻霖被控於1989年9月15號與黃啟雄、黃錫任兩名男子到彰化芳苑鄉一間工廠宿舍,姦殺2名員工。黃啟雄落網後,供出黃錫任與沈鴻霖兩名共犯,2黃先後被槍決,沈鴻霖逃亡13年後,因酒駕臨檢而被捕,2009年判死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