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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薦證天仙液抗癌遭停業 名醫許達夫興訟勝訴

2024/02/10 16:48

最高行政法院判許達夫勝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曾稱罹癌免開刀而爆紅的台中自然診所醫師許達夫,寫書薦證並推銷天仙液等產品具醫療效能,2017年間被台中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認定違反醫師法,決議停業2月、接受20小時繼續教育。許達夫興訟抗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直指天仙液是食品,醫懲會卻誤認為藥品「天仙1號」,處分有誤,應予撤銷,日前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全案確定。

中市府指出,許達夫不只是醫師,也兼診所隔壁販售電解水機公司的負責人,以自身罹癌經驗及專業醫師身分,於著作「癌症的整合療法」一書及診所官網,薦證未經科學實證的天仙液、蜂膠、電解水機等產品具抗癌醫療效能,並向前來就醫的癌症病患介紹「雞尾酒自然整合療法」,推銷購買相關產品。

中市府醫懲會認定許達夫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5款規定,決議依醫師法第25條之1規定,處其停業2個月及接受額外20小時(醫學倫理10小時及醫事法規10小時)繼續教育的懲戒處分。許達夫不服,提起覆審,經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確定。許改興訟爭權,要求撤銷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表示,許達夫身為醫師,薦證天仙液等產品具醫療效能,恐有延誤病患就醫時程及偏離正規醫療救治之虞,確屬不該,惟天仙液是食品,醫懲會卻誤認為藥品「天仙1號」,還要求許提出天仙液具醫療效能的科學實證,認定事實有違誤,處份應予撤銷,由中市府重做適法處分。中市府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許達夫薦證及販售的是天仙液,醫懲會卻誤認為「天仙1號」,並做為懲戒事由之一,屬於基於錯誤事實所做成的違法懲戒處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論並無違誤,應予維持,日前判許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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