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監投票落空 最高行法院再度駁回
2023/12/28 19:16
最高行政法院改裁賴男敗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花蓮監獄一名賴姓受刑人,興訟要求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假處分),一審日前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買單,裁准假處分;花選會提起抗告,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人民沒有請求在何處設置投開票所的權利,28日改裁賴男敗訴確定。本案是最高行駁回的第二案,憲法法庭15日也裁定不受理。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人民行使選舉權,均須依照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的選舉法制,經由具有民意共識的投票及開票制度,保障選舉權人得於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從而得出多數人民集中意志所決定的選舉結果,兩者缺一不可。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略式審查賴男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案後,無法得出人民在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定的投、開票制度下,有請求選務機關於其戶籍所在地的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的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綜合衡量比較,認為如暫時准許賴男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在花監設投開票所)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的個人損害,因此判定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的處分要件,28日廢棄一審裁定,改判敗訴,全案確定。本案承辦庭為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成員為審判長陳國成、法官簡慧娟、蔡如琪、陳文燦、王碧芳。
事實上,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之前也興訟要求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並聲請假處分,一審假處分亦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改以人民無請求在特定處所設置投票所的權利,改裁敗訴。林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5日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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