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狂飆178!他怨警察偷偷摸摸抓超速 提告抗罰被打臉
洪男被警方測得時速178公里,不滿警方開罰,打行政訴訟並指責警察偷偷摸摸、隱匿性執法。法官卻認為,警察內部規定,警車於測速時,得暫不開啟警示燈,洪男超速屬實,駁回上訴,全案判決確定。示意圖。(警方提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洪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國道1號中山高速公路台中中港路段,以時速178公里狂飆,被國道警察拍照舉發,罰8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他提起行政訴訟,指責警察當時沒開警車的警示燈,是偷偷摸摸隱匿性執法,聲明撤銷罰單,法官卻認為,警察內部規定,警車於測速時,得暫不開啟警示燈,洪男超速屬實,駁回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裁定書指出,洪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去年(2022年)4月16日清晨2時許行駛於國道1號南向170.7公里處(中港系統交流道路段),該路段限速110公里,他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大隊用雷達測定行速是178公里,超速68公里,開罰8000元,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洪男不服而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之後,又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洪男主張,國道警察未依規定取締,他承認有超速行為,但並非惡意超速或飆車,當時是夜間視線差,提醒用路人前方有測速取締的標示,又設於慢車道旁,他注意力保持前方,根本沒看到,且值勤員警執行任務時,警備車未開啟警示燈,他又該如何得知路段前方有違規取締?國道警察取締民眾不應該要照法規規定來取締嗎?國道警察值勤時,未依規定取締,在視線不佳路段,未開啟警示燈,未在明顯處,而屬隱匿性執法(俗稱警察躲起來抓超速),聲明上述罰單處分撤銷。
法官卻認為,警方測速地點之前,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確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另外,依據警方內部規定,警車於夜間部分,以全程開啟警示燈為原則,但執行取締違規蒐證或測速時,得暫不開啟警示燈,於攔查違規車輛再開啟警示燈,本案縱使舉發員警,當時未開啟警用汽車的警示燈,亦屬合法,洪男超速屬實,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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