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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VS.超速 法界看法不一

富少游瀚甯去年駕超跑在自強隧道內撞工程車,車禍現場一片混亂。(記者劉慶侯攝)

富少游瀚甯去年駕超跑在自強隧道內撞工程車,車禍現場一片混亂。(記者劉慶侯攝)

2019/08/24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對釀成重大死傷的富少游瀚甯,追加起訴刑責重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前台北地院法官張志全律師表示,富少當下飆車,讓當時通過的公眾都處於危險,並導致重大傷亡,確實構成犯罪要件。

富少行為 讓公眾處於危險

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俊峰律師則說,若駕駛人單純開快車不能算是飆車,應視其當下行為情狀,如是否故意變換車道、超車、闖紅燈、逼車等,否則豈不是超過速限並發生死亡車禍就算觸法。

律師廖芳萱認為,若富少僅在隧道內單純超速行駛導致人死亡,而沒有毀損、壅塞道路情況,構成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機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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