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故障「倒車」回家 辯稱「我很小心在開車」仍判1年
台中地院認為陳男「倒車」行駛的行為,明顯異於常人,認定足以妨害公眾安全而重判1年。(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自稱經營水泥廠等企業的陳姓老闆,今年3月間駕駛的小貨車故障,只能倒車行駛,他竟從加油站一路倒車行駛回家,途中遇到警察制止,他仍堅持繼續倒車行駛,共計450公尺,時間約8分鐘,於住處前被警方逮捕,台中地院審理時,他否認公共危險的犯意,強調「我很小心在開車」,法官認為他犯後態度欠佳,以異常方式開車,足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據此重判徒刑1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自述高中畢業,經營營造業及建設工程,以及經營混凝土(水泥)工廠的65歲陳姓老闆,今年3月20日晚間8時許駕駛小貨車,載著女性友人至中市一處加油站,加油後發現貨車故障,不能往前行駛,只能以倒車檔位行駛,他明知倒車方式(即車尾朝前)前進,自己對貨車的操控能力,以及注意路況等能力將明顯降低,易發生交通事故,且一般人於道路上見此異於常態的車輛行駛,必然盡力閃躲或減速慢行,將造成道路壅塞,但他卻自認距離住處不遠,為求早日返家,不顧公眾安危而倒車前進。
中市警方接獲報案後,約4至5分鐘抵達現場,於中市南區復興路2段、美村路口,見這輛車停在路中間,遂要求陳男下車受檢,陳男卻拒絕下車,當著警察的面前,繼續倒車行駛,先右轉駛入復興路二段,再沿復興路二段左轉駛入文林街 ,右轉駛入平順街,又右轉是巷弄內,時間共計8分2秒,距離約450公尺,他於住處前停車,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
陳男不承認犯罪,他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強調,「車子真的壞掉,我很小心在開車,只是交通違規,並沒有逆向行駛」。
台中地院認為,陳男倒車行駛,還包括倒車轉彎進入路口,雖無逆向行駛,但其駕駛行為著實異於常人,衡量汽車拋錨情事,並無必要以此異常方式駕車,客觀上已嚴重影響交通安全,陳男辯稱自己很小心開車,如果說法屬實,仍屬妨害公眾往來的危險犯行,衡量他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顯然欠佳,依據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罪判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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