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套房挖礦竊電385萬元!2人判刑定讞
王、蘇為開挖比特幣竊電,均被高雄高分院判刑。(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王姓、蘇姓男子共謀開採比特幣,涉嫌將多間承租房屋的電錶竄改,涉嫌竊電高達385萬元,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詐欺等罪,從輕分別改判王、蘇有期徒刑2年半和2年定讞。
判決書指出,被告王男、蘇男因設置比特幣挖礦機房,擺設機臺挖取比特幣,但設備需整天24小時運轉,用電量大,為圖減少支付台電費用,涉嫌共謀竄改電錶。
2017年起,2人在高雄、新竹等處,分別向莊姓女子等人承租四間房屋後,涉嫌破壞電錶外觀,再剪斷同字封鉛後,接續將指針倒撥,至2018年12月20日止,被台電人員查電錶發現共竊取385萬元,被刑事局依詐欺、偽造文書和毀損罪,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
地院認定2人各觸犯4罪,分別判處王有期徒刑3年4月,蘇則處徒刑3年,2人不服上訴指出,願意賠償和解,卻遭台電拒絕分期付款,要求從輕發落,改判緩刑。
高雄高分院審酌王等改口認罪,判處王不得易科2年6月,易科刑則處6月;蘇不得易科2年徒刑,易科刑8月,全案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