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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絲鬆了?中市衛生局亂寄公文又沒蓋印 性騷擾犯獲判無罪

2023/10/11 18:55

台中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都認為,中市衛生局沒有依法送達通知書(公文),據此判決林男無罪。(記者張瑞楨攝)

首次上稿 15:40
更新時間 18:55(新增衛生局回應)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男子於2018年性騷擾2名女子,台北地院依性騷擾罪判刑3月,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後要到指定地點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結果他無故未到被台中地檢署起訴;林男宣稱他沒接到通知,法官發現他當時因於台中監獄服刑,中市衛生局請台中監獄代為送達的公文未蓋用任何機關印信,亦無送達人監所長官簽名,寄到住處的公文也違反行政程序法,據此判決林男無罪。

對此,中市衛生局技正胡智強說,當時趕著在林男出獄前送達通知書,疏漏之處會改善,衛生局尊重判決,未來會持續合法通知林男接受治療或輔導,至於1萬元行政罰鍰,不在此判決的審理範圍內,也不因此判決而無效。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18年1月17日晚間,於台北市用手抓女子胸部,台北地院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林男於2019年9月執行完畢,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於2021年間,評估他有施以治療、輔導的必要,命林男接受1年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中市政府衛生局於同年4月,將處遇通知書傳真到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台中分監給林男,指定林男於同年5月4日到身心診所接受1年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林男卻無故未到,中市政府衛生局裁罰1萬元,並限他於同年10月5日接受治療或輔導,林男仍舊未到。

台中地檢署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起訴林男,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答辯說不知衛生局處1萬元罰鍰,他也沒有收到要治療或輔導的通知。

台中地院發現,林男於2021年3月底因竊盜罪入獄,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於2021年4月7日傳真至台中監獄台中分監的文書,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但該傳真文書上並未蓋用任何機關印信,亦無送達人監所長官的簽名,違反上述法條。

另外,衛生局又在同年4月19日,將公文寄到林男的住處,因郵差沒有找到林男,也沒有同居人或受僱人領件,且當時林男服刑中,此通知函應該由台中監獄台中分監的監所長官送達,中市政府衛生局逕自寄到林男的住址,並非合法送達,據此判決林男無罪。

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指上述公文(通知函)送達方式,雖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但林男簽收而知道內容,且於出獄之後,沒有到場接受治療或輔導,客觀上確有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犯行,聲明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的判決。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仍認為,公文(通知函)沒有合法送達予林男,就不生合法送達的效力,林男並無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可言,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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