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4度性侵雙腿骨折女網友 更一審重判原因曝
南投縣莊姓男子前年涉嫌對雙腿骨折女子性侵4次,更一審認為犯下對身體障礙之人強制性交罪,每罪重判7年2月。(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南投縣莊姓男子,前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雙腿骨折女網友,將她載到租屋處後,趁她行動不便,在2天內性侵4次,女網友趁他上班打電話向友人求助才逃離魔掌報案,此案經上訴更一審,撤銷原審認定,改依對身體障礙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而非原審認定的強制性交罪,共4罪,每罪量刑從3年4個月提高為7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1年7月4日上午,莊男將透過交友軟體檸檬認識雙腿骨折、家住基隆的女子,將她載到南投縣的租屋處,脫下女子的褲子企圖性侵,女子雖反抗稱「你很煩」、「我不要」,但仍被性侵得逞,當天下午、晚上和隔天上午,莊男又3度利用女子雙腿骨折無力反抗,接連性侵得逞。
被害女子因雙腿骨折無力逃離,只好拿手機暗中傳訊息向友人求救,並乘莊男外出上班時,由友人搭載逃離魔掌前往警局報案,並到醫院驗傷,才讓事情曝光。
南投地院一審,原認定莊男涉犯強制性交罪,共4次犯行,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每罪都量刑3年4個月,不過全案經上訴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後,莊男坦承性侵,但否認有利用被害人身體障礙狀況對其強制性交,不過院方調閱醫院資料,發現女子有兩側遠端股骨粉碎性骨折、左側近端股骨骨折、右側髂骨粉碎性骨折,案發當時須輔具行走,容易跌倒,右股骨仍變形、肌肉無力等情形。
更一審認定,莊男明知女子身體有殘疾,仍利用女子的身體狀況性侵,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的對身體障礙之人強制性交罪,而非一審認定的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
更一審認定原審認定有所違誤,因此撤銷原判刑,改判4次犯行,每次7年2月徒刑,不過因此案尚未定讞,認為在全案確定後,再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較適當,因此更一審未定應執行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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