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心夫婦洗錢二審無罪 仍有逃亡之虞續境管8個月
中國創新公司負責人向心(右)、龔青(左)夫婦涉洗錢案,二審宣判維持無罪。(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國創新公司負責人向心、龔青夫婦被控來台洗錢,一審台北地院認定罪嫌不足,判決無罪,二審高等法院6日也維持無罪判決,但考量本案仍可上訴、向心夫婦在海外財力雄厚,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同日裁定繼續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高院說明,被告經諭知無罪之判決,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定有明文。
高院指出,向心、龔青前經裁定自民國112年1月2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6日上午10點經宣判無罪,依上開規定,限制出境、出海裁定視為撤銷。
合議庭於宣判後,評議結果認本件檢察官得上訴,向心夫婦非我國國民,家人均在香港及中國,在我國境外具有相當經濟實力,檢察官若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案情發展若對其等不利,非無因此萌生逃亡、脫免刑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合議庭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但書規定,裁定自112年9月6日起繼續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得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洪于智、陪席法官黃玉婷、受命法官吳麗英。
本案檢察官收到判決後,若未於20日內提起上訴,則全案確定,高院應撤銷境管;又若檢察官上訴,於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時(無罪確定),高院亦應撤銷境管;另若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時,則由更審合議庭決定是否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北檢指控,向心夫婦替中國的國太投資集團「漂白」吸金的贓款,匯洗2.98億新台幣來台,在台北市信義區購買3戶「冠德遠見」豪宅,依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宣告沒收3戶豪宅。台北地院2022年2月判向心夫婦均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院6日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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