恨鐵不成鋼!父罵子「不要臉」 被兒子提告求償10萬精神賠償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父子在家中對話,非屬公眾場所,且父親言詞是恨鐵不成鋼的不滿情緒表達,沒有貶損兒子的社會評價,駁回兒子的告訴。(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一位父親不滿已成年的兒子好吃懶做,罵兒子「他媽的」、「不要臉」並要兒子搬出去,被兒子用手機錄影後,一狀告上法院;兒子主張,父親的言語已不法侵害他的精神和人格,求償10萬元。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父子在家中對話,非屬公眾場所,且父親言詞是恨鐵不成鋼的不滿情緒表達,沒有貶損兒子的社會評價,駁回兒子的告訴。
法院調查,父子之間的衝突對話,有兒子提出的手機錄影,經當庭勘驗,父親確有對兒子講「他媽的」、「不要臉」等語。依兒子自承父子對話時,是在住家2樓,當時並無其他人在場,屬一對一對話,且地點非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父親也沒有使第三人知悉其事或散布於眾之意圖。
法庭上,兒子並提出統一發票、繳費收據等,以證明其能自食其力,而非好吃懶做。但也自陳,有付過吃飯的錢,大約是在前2年的事,但也記不清楚了;最近這2年間父親突然跟他要生活費,但他都還沒有給。
法官再就父子衝突對話內容來看,父親是因認為兒子好吃懶做,才說「他媽的」,並認為兒子不知孝順,一天到晚惹麻煩,都拿他的東西吃,又沒本事搬出去,才說兒子「不要臉」。
法官認為,父親是因為兒子長年未照顧他和妻子兩老及未支付生活費,恨鐵不成鋼下,於不滿言語中夾雜「他媽的」、「不要臉」等,藉以表達憤怒、怨恨等情緒,僅屬個人對兒子主觀價值判斷之評論,與意圖散布於眾而有貶損名譽之虞或公然辱罵之情形不同,難認有侮辱兒子之故意,應認是言論自由範疇,並不構成貶損兒子之社會評價,致侵害兒子名譽之侵權行為。
因此,法官認為,兒子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父親賠償其精神上及人格權之損害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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