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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師被同校技佐鐵槌打傷 索賠5百餘萬獲賠16萬餘元

法官認為,精神撫慰金應予以15萬元較為合理,判林男共須賠16萬9720元,全案仍可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法官認為,精神撫慰金應予以15萬元較為合理,判林男共須賠16萬9720元,全案仍可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2018/05/16 12:32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任職於基隆職業海事學校的江姓教師2016年11月8日因與同校林姓技佐意見不合,竟遭對方持鐵鎚打頭,導致江姓女教師有多處挫傷。刑事部分,林男去年被判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江師認為自己名譽、精神、財產受損,對林提出民事求償500餘萬元,其中包含出國紓壓費20萬元。法官認為江師部份請求不合理,判林男僅須賠16萬餘元。

江姓女教師向法官表示,案發當時雙方因為林男將學生置於餐服教室內的物品移至走廊事件,雙方發生爭執,林姓技佐竟持鐵鎚攻擊自己的頭部,還用腿部壓頸攻擊,導致自己身上多處挫傷,除了要求林男賠償就醫、交通費2萬228元,出國紓壓費20萬元,薪資損失2200元及財物損失6990元,還有工作損失2百萬元、名譽損失1百萬、精神賠償2百萬元,合計522萬9418元。

林姓技佐則向法官指稱,案發當時是江姓教師先拿東西丟向自己,才會予以反擊,但承認有毆打江姓教師一事。

法官認為,依兩人的地位及家況,林男須賠償江女15萬元精神撫慰金,而江女請求的出國紓壓費20萬元,並非必要支出,且事發後江女仍在學校服務,顯然未造成其工作損失,請求2百萬元並無所據,考量她支出醫療費用、車費及請人代課金2200元,合計1萬9720元,再加上精神撫慰金15萬元,判林男須賠16萬972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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