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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前 手機基地台為證難告贏

在刑法的通姦罪尚未除罪化之前,法官對刑事通姦罪的成立要件,是要能證明「性器官結合」,且蒐證過程不能違法,故如果只拿手機的基地台位置高度重疊當證據,幾乎不可能告贏。(資料照)

在刑法的通姦罪尚未除罪化之前,法官對刑事通姦罪的成立要件,是要能證明「性器官結合」,且蒐證過程不能違法,故如果只拿手機的基地台位置高度重疊當證據,幾乎不可能告贏。(資料照)

2024/04/05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在刑法的通姦罪尚未除罪化之前,刑事判決有罪的證據認定很嚴格,須有「性器官結合」的證據,雖然未必要「抓姦在床」,但也要有足以證明兩人有性關係的強力證據,例如衛生紙採集到男女二人的基因;相對來看,民事的認定就比較寬鬆,縱使無法證明有性關係,但如果手牽手看夕陽、親吻等,只要法官認為二人的互動,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禮儀分際,就可能認定侵害配偶權而判決賠償。

刑事判有罪 證據認定嚴格

法官對刑事通姦罪的成立要件,是要能證明「性器官結合」,且蒐證過程不能違法,故如果只拿手機的基地台位置高度重疊當證據,幾乎不可能告贏,即使有男女二人投宿旅館過夜的證據,也不一定能告贏。

台中地院有一例,莊姓男子與花姓女子上床,莊男之妻與徵信社人員闖入花女住處蒐證(抓猴),拍到二人全裸畫面,法官卻判莊男與花女無罪,理由包括沒有拍到性器官結合畫面,影片只能證明「二人全裸在床上」;此外還認為,入侵民宅非法蒐證之惡,比通姦的惡更嚴重,法官不接受違法取得的證據(全裸影片)。

至於寬鬆許多的民事官司,法官會根據不同的侵害程度,做出不同程度的賠償。比如一名已婚男子,與昔日學妹在海邊牽手看夕陽,髮妻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該男子與學妹異口同聲說,兩人無戀情、無性行為,法官仍認為牽手看夕陽之舉宛如情侶,依社會一般人的通念,已逾越普通朋友的交往分際,判決本案須賠償。

台中地院另有一件判決,已婚吳姓女護理師,傳自己裸體影片給人夫何男觀賞,被何男之妻發現提告,吳女宣稱影片是忘記關閉電腦鏡頭而誤拍誤傳,兩人並無曖昧;但法官認為,雖無證據顯示兩人有性關係,但吳女傳裸體影片的行為,逾越普通男女交往分際,判決吳女賠償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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