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女童忍到17歲 揭母男友性侵
彰化一男子與單親媽媽交往,卻利用她外出機會,強迫其女兒為他口交。彰化地院審理,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8年6月。(示意圖,資料照)
母曾目睹 不了了之
〔記者陳冠備、林良哲/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男子與單親媽媽交往,卻利用同居女友外出機會,強迫其時年十一歲、就讀國小的女兒口交,沒想到女友得知後竟稱「告來告去很麻煩」,最後未提告;受害女童忍了六年,十七歲時終於鼓起勇氣告訴社工她遭到性侵害,並訴苦說:「媽媽戀愛腦,不保護女兒!」彰化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該名男子判刑八年六月。
17歲鼓起勇氣求助社工
判決書指出,單親媽與男子從二○一七年交往,兩人交往時,男子會趁女友出門時,要求女友的女兒為其口交,直到某日女友採買回家撞見,大聲喝止,男子才停止。
二○二三年,受害女童年滿十七歲,知道自己當年遭到性侵害,加上母親已與該名男子分手,決定不再隱忍,因此跟社工吐露此事。
受害人表示,當時她年紀小,不知道該如何拒絕,只能乖乖聽話,但她曾經跟媽媽說「叔叔很變態」。
受害人說,長大之後慢慢了解,向社工姐姐訴苦,媽媽當時沒有保護她,認為媽媽是被愛衝昏頭,根本是「戀愛腦」。
單親媽表示,她後來雖目睹此事,但因和男友繼續交往中,沒有要對男方提告,認為告來告去很麻煩。被告男子則辯稱,自己沒有強迫女童口交,未違反性自主意願。
變態叔叔判刑8年半
法官認為,被告為滿足性慾,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身心正常發展,審酌雙方未能和解,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男子八年六月徒刑。
戀愛腦(lovestruck)的英文原意為「被愛情衝昏頭腦的」,主要是指在戀愛過程中,把全部的關注和心思都放在對方身上,寧願犧牲自己,也要處處討好、迎合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