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政戰官頻約女下屬 記過一次獲准興訟抗罰

海軍一名男性中尉政戰作戰官,頻約女下屬被記過一次,他興訟要求撤銷,一審以原處分未改變軍人身分,不得提告,二審認為應可救濟,日前發回更審。(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海軍一名男性中尉政戰作戰官,2021年任職輔導長期間,藉職務之便過度關心女下屬,還頻約外出,造成女下屬產生心理壓力。海軍查證後認定屬實,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等規定核予記過一次、考績評列乙上。作戰官不服,興訟要求撤銷,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原處分未改變軍人身分,不得提告;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處分不是輕微的干預,應可救濟,日前廢棄發回更審。
這名作戰官已婚,任職中尉輔導長期間,藉職務之便,過度關心女部屬,並頻邀約對方外出,致女部屬產生心理壓力。
海軍獲報後組成小組調查,認定情節屬實,作戰官的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1點第2款「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情事」,2021年間決議發出懲罰令,核予記過一次。
所屬單位另召開2021年度中校、少校、尉級及士官階考績會議,決議作戰官2021年度考績等評列為乙上,報經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完成審查核定通過。作戰官不服記過及考績雙重處分,提起訴願遭駁,改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作戰官縱因原處分影響未來留營甄選資格,但既非立即產生強制退伍、不予留營而改變其軍人身分的結果,自然就不得逕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作戰官提告之訴不備訴訟要件,從程序上駁回。作戰官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海軍核予作戰官記過一次,屬品德類記過,依「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作業規定」第8點第9款「凡品德違失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或懲罰者,均不得以記功以上獎勵或事蹟存記相抵」,顯見該記過處分無法功過相抵。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記過乙次將導致作戰官不符合「甄選服役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志願留營甄選條件」,進而可能改變其軍人身分,已屬影響作戰官權利的具體措施,且顯然不是輕微的干預,應准予作戰官針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才能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程序駁回作戰官告訴的裁定有誤,故於日前廢棄原裁定,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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