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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航不服遭交通部廢照 興訟敗訴定讞

2023/02/23 23:07

遠東航空不滿遭交通部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註銷獲配航權而興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判遠航敗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遠東航空因無預警暫停國內與國際定期與包機航線營運,3年前遭交通部以其「無預警停業」違反民用航空法規定,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遠東航東不服興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遠航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交通部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遠東航空於2019年12月11日爆發新台幣2000萬元的支票跳票事件,民航局隔天召開遠航財務異常監控會議,遠航代表會中表示,航班營運至12日止,所有航班13日起停飛;遠航即向民航局陳報13日起暫停國內和國外航線營運。

遠航也立即通知員工,因營運虧損、資金籌措困難,將於2019年12月13日止一切飛航營運。

民航局認定,遠航無預警停飛,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也未於核准60日後才停業,實屬無預警停業,違反民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報請交通部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註銷獲配航權,並裁罰遠航300萬元。

遠航不服被廢照及註銷航權等處分,主張乃暫停部份航線,並非停業,廢止遠航許可證、獲配航權並不合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遠航確實違反民航法,沒有在停業前先行檢送停業計畫給交通部核准後才實施停業,屬無預警停業,交通部原處分,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符合行政程序法,判決遠航敗訴。遠航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遠航短預警停業,已符合民航法第112條第4項規定應廢止民用航空業許可的要件,原處分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今判決駁回遠航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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