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欠稅由百日「老」董代墊 法院判還錢564萬元確定
2022/04/13 11:5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遠東航空前董事長林寶漳,2008年短暫擔任遠航董座不到百日就卸任,任職期間遠航未將扣取的員工所得稅款依法繳付國庫,遭國稅局追稅與滯納金,他以負責人身分自掏腰包代墊繳納,之後訴請遠航返還代墊款747萬元,歷審都判他勝訴,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遠航應返還林寶漳564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林寶漳已高齡92歲,年輕時曾任國軍戰鬥機飛行員30餘年,亦因參與八二三砲戰等、獲頒逾20枚勳獎章,上校官階退伍後,轉任民間倉儲公司董事長;後來受遠航股東艾吉公司指派擔任遠航法人代表,2008年1月經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但上任至同年4月27日即卸任。
林寶漳主張,他當時只是遠航的名義負責人,扣取、繳納所得稅業務皆由財務會計人員負責,遠航未依法將扣取的所得稅款繳納國庫,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通知他補繳稅款與滯納金,他自掏腰包繳納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等共747萬餘元,遠航卻未還錢,使他蒙受代墊損失,遠航則獲不當得利,訴請返還。
遠航答辯稱,林寶漳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法定義務,且他任董事長時怠於監督,也有過失,不應全由遠航負擔費用。
一審台北地院判遠航應給付林寶漳694萬餘元,二審高等法院維持原判,但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寶漳雖是扣繳義務人,但遠航本就負有將扣取的員工所得稅款繳納入國庫的義務,卻未繳庫而致林寶漳代墊,但林未負監督公司於期限內繳清,也有責任,不得主張返還滯納金、利息,因此判遠航應給付林564萬餘元本稅。
遠航仍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誤,駁回遠航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