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長輩出頭開槍奪人命 無期改判18年定讞
2023/02/22 11:39
謝男陪同女友母親的同居人楊男找張姓男子談判,見張男拿電擊棒欲毆打楊男,他拿出鋼管槍與張男拉扯過程中,擊發1槍擊中張男腹部,張男傷重不治。手槍擊發示意圖。(法新社檔案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6歲男子謝啟文2021年9月29日深夜,陪同女友母親的同居人楊男,到台南七股區找與楊男不合的張姓男子談判,見張男拿電擊棒欲毆打楊男,他拿出鋼管槍與張男拉扯過程中,擊發1槍擊中張男腹部,張男傷重不治。一審台南地院判謝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南高分院二審認定是間接故意,改判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謝啟文與楊男一起工作,謝男的女朋友是楊男同居女友的女兒。楊男與張男不和,楊男請蘇男約張出面談判,雙方約在2021年9月29日深夜,至台南七股區台17線西側支道與市道173線路口見面。
當晚11時許,楊男駕車搭載謝男到場,蘇、張各自開車到場,張男下車後持電擊棒意欲毆打楊男,謝男見狀,返回車上拿出鋼管槍,槍口朝向張男。
張男為了自保,上前欲奪取謝的鋼管槍,雙方爭搶過程中,謝男觸及扳機,散彈射出擊中張男右上腹,導致右側血胸,肝、橫膈膜出血,送醫後終因傷勢過重,急救4天後於10月3日身亡。
一審南院去年5月25日依殺人罪,判謝無期徒刑,槍砲罪判刑6年,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謝男是間接故意犯罪,不是蓄意預謀殺人,且有悔意,依殺人罪改判18年,非法持槍罪維持6年刑刑,二罪合併應執行18年。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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