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票1萬5!台南首件市議員選將涉賄聲押遭駁 檢提即時抗告
2022/11/13 17:35
台南市議員第十三選區山地原住民某候選人涉買票被聲押,台南地院認為犯嫌重大、但無羈押原因,裁定駁回、當庭釋放被告候選人。(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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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查獲今年九合一地方大選首件市議員候選人涉以現金行賄選民,檢方查出南市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某市議員選將涉以1票1萬元至1萬5千元現金向2至3位選民賄選,12日指揮專案小組傳、拘候選人、助理與17位選民,今天凌晨訊後向法院聲押該候選人。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秀君表示,聲押庭於今天下午召開後,法官查認檢方主張與聲請並無理由,予以駁回,當庭釋放被告候選人。
劉秀君說,法官所持理由是一、訊據候選人雖承認有交付2名證人款項的事實,但否認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並辯稱上開款項是幹部車馬費。但檢察官聲請羈押書所載的犯罪事實,據證人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書等證物可稽,足認被告對此兩證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雖否認部分犯行,但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被告賄賂證人的犯罪事實,經證人證述明確,且有證物可佐,案情並無不明之處,且其他6名證人均已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完畢,並有相關證物扣押在案,尚難認有共犯存在。
另檢察官當庭另呈證人錄影畫面,法官認為,這部分因訊問現場狀況不明,證人也沒提到被告交付款項是用於行賄,不足以認定此人為潛在選舉權人的範圍,尚難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羈押原因,因此駁回檢察官聲請,當庭釋放被告候選人。
台南地檢署對此認為法院裁定不合理,因為被告否認犯行、仍有串滅證之虞,已向地院提出即時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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