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事故18死215傷 司機尤振仲二審仍判4年6月
尤振仲二審仍判4年6月。(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鐵普悠瑪列車4年前在蘇澳新馬站出軌翻覆,造成18死、215人受傷重大意外,宜蘭地院認定列車司機尤振仲涉擅自關閉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且超速行駛釀禍,依過失致死罪判4年6月,台鐵官員柳燦煌、吳榮欽2人均無罪,尤上訴高等法院仍否認犯罪,堅稱他未超速,已盡力避免事故發生,沒有過失,請求判無罪,檢方則指控尤有過失責任,高院今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判決,即尤振仲4年6月,柳2人仍無罪。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21日下午近5點左右,當時台鐵宜蘭線由樹林車站開往台東車站的6432次普悠瑪自強號列車,在經過蘇澳鎮新馬車站時,列車以141km/h進入半徑306公尺的新馬站彎道,超過速限75km/h,導致列車前進方向第1節車廂右側車輪浮起後出軌並向左側傾覆,隨後第2至8節車廂也相繼出軌,扭曲呈「W」字形,最後造成18死、215傷的慘劇。
宜蘭地檢署偵查認定,司機員尤振仲在下午4點多就已經發現列車異常,並進行回報,但未經允許下,就貿然關閉ATP,並超速進站釀禍,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起訴尤振仲、時任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綜合調度所總所長吳榮欽等3人。
宜蘭地院審理認為,尤振仲關閉ATP、加上超速達141公里,是造成意外主因,認定尤振仲犯後否認犯行,無悔意,依過失致死罪將尤判刑4年6月,柳、吳2人均獲判無罪。檢方、尤振仲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尤振仲否認犯罪,列車有加裝ATP,過程中他一直向調查員回報,怎麼會貿然關閉ATP,另外列車一直是故障,發車前要求換車被拒,何來超速?檢方對他的指控不實。
尤指出,他自2013年起駕駛火車至事故發生為止共6年,「我無法將旅客安全載到目的地,是我一輩子的傷痛」。
尤的律師主張尤無過失,應判無罪,即使高院認定有過失,則應輕判,並表示,TEMU2000(即普悠瑪號)應不能在北迴線使用,即使列車的ATP系統在案發前已故障,達到停用換車的標準,但台鐵仍未更換,台鐵無論在人事訓練、運轉和維修管理、組織層面等方面出現積習難改,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
被害人家屬當庭指出,台鐵枉顧人命,當天給尤振仲一個故障列車,請求高院查明,還家屬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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