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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毀?一路違規疾駛甩掉警車 法官判騎士無罪

2022/10/18 16:52

羅男超速行駛且多次闖越紅燈、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左右偏移等違規,一路逃竄甩掉警車,台中高分院卻判他無罪。(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羅姓男子於2020年7月23日清晨,騎機車於苗栗縣內闖紅燈,警方攔查時,他超速行駛且多次闖越紅燈、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左右偏移等違規,一路逃竄甩掉警車,警方事後依行車記錄器畫面法辦,苗栗地院審理時,他與律師宣稱,是警車「惡意不當追車」,一審不採信辯詞,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羅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認為,羅男行為只觸犯交通法規,未達「他人無法安全往來」程度,改判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羅男上述時間騎乘重型機車,於苗栗縣竹南鎮台13線公義路、科學路的路口闖紅燈時,被路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2名員警見到,立刻驅車尾隨,持續鳴放警笛要求停車。

不料,羅男不停車,沿著台13線南下,先右轉進入中央路後,再從中央路駛回台13線,之後持續南下,右轉進入永貞路2段巷弄,在限速50公里不等的道路,以平均時速約76.3公里超速行駛,且一路闖越紅燈、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轉彎、駛於車道線上、左右偏移,路程約4.7公里,時間約5分鐘。

警車被甩掉後,員警只好依行車錄影機畫面,移送苗栗地檢署起訴,苗栗地院一審時,羅男與律師辯稱,警車是「惡意不當追車」,羅男並無停車受檢義務。

一審法官認為,羅男在路口闖紅燈,員警才駕駛警車「追躡」,想要攔停羅男,這是「預防危害發生並維持公共秩序」,並非「惡意不當追車」,另外,羅男不停車,一路違規竄逃,包括闖紅燈,這段路程中,警車始終保持適當間距,無緊逼、衝撞、逼羅男減速停車的行為,羅男與律師辯詞不足採信,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4月。

羅男上訴二審,宣稱當時道路沒車,也沒行人過馬路,他還宣稱自己沒有超速、闖紅燈等行為,是警察追不到他,故意陷害他。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羅男跑給警車追時,確實有闖紅燈、轉彎或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駛於車道線上與左右偏移等事實,但不是蛇行、併排競駛、高速飆車,上述行徑應依交通法規論處,另外,當時是清晨3時,多數人尚未外出上課上班,沿途行車甚少,羅男行徑並沒達到壅塞、截斷、癱瘓道路,導致他人無法安全往來的程度,據此判決無罪,檢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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