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收賄案提案刑事大法庭 本人意外出庭
林益世(後)今天在妻子彭愛佳(前)陪同下現身大法庭。(記者溫于德攝)
首次上稿 16:02
更新時間 16:4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林益世12年前擔任立法委員時,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依「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林4年10月徒刑;經檢辯上訴,最高法院刑七庭認為,本案先前的裁判對於「實質影響力說」等法律見解已有歧異,向刑事大法庭提案,以統一法律見解。大法庭今日下午開準備庭,由於今天討論的是法律爭議,林益世不須到庭,他卻意外現身;全案法官經聽取檢辯意見後討論辯論爭點,庭末諭知後核辦。
庭後,林益世面對媒體詢問是否仍堅持清白無罪,林閉口不談。
開庭時,林益世的律師主張,在林涉及的案件中,中鋼並非公營機構而是民營公司,如果不先釐清事實,即便法律爭議統一見解後,林益世案仍無法適用。法官表示庭後將與大法庭成員評議後裁定。
最高法院刑七庭提案的法律問題包括2項。一是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可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的標準?
二是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的要件?
特偵組(已裁撤)於2012年10月起訴林益世,指控林益世在2010年擔任立委任內,收受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2012年又在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陳索討8300萬元賄款未遂,檢方起訴求處無期徒刑;8300萬元部分,一、二審都判無罪而確定。
但6300萬元方面,歷審都判有罪,但罪名適用有歧異,一審認為是「喬事費」,處理民間公司的合約,並非立委職務上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僅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將林判刑7年4月。
二審高院認為林益世是以立委的權力,恐嚇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士,改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12年,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又改認定,認為林益世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並因審理逾8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去年改判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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