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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提案刑事大法庭 將統一「實質影響力說」法律見解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12年前在立法委員任內,涉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依「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將林判處4年10月徒刑。(資料照)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12年前在立法委員任內,涉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依「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將林判處4年10月徒刑。(資料照)

2022/06/23 11:0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12年前在立法委員任內,涉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依「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將林判處4年10月徒刑,檢辯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庭評議認為,本案先前的裁判對於「實質影響力說」等法律見解已有歧異,決定向刑事大法庭提案,以統一法律見解。

承審庭提案的法律問題包括2項,一是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可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的標準?

二是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的要件?此2項議題,將交由刑事大法庭做出一致的法律見解。

特偵組(已裁撤)於2012年10月起訴林益世,指控林益世在2010年擔任立委任內,收受地勇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2012年又在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陳索討8300萬元賄款未遂,檢方起訴求處無期徒刑;8300萬元部分,一、二審都判無罪而確定。

但6300萬元方面,歷審都判有罪,但罪名適用有歧異,一審認為是「喬事費」,處理民間公司的合約,並非立委職務上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僅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將林判刑7年4月。

二審高院認為林益世是以立委的權力,恐嚇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士,改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12年,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又改認定,認為林益世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並因審理逾8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去年改判4年10月。

最高法院刑七庭受理承審檢、辯上訴後,認為此案的歷次裁判見解已有歧異,決定提案至刑事大法庭,以尋求統一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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