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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涉收賄6300萬 1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林益世自本月16日起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資料照)

林益世自本月16日起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資料照)

2022/04/12 16:1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違背職務收賄6300萬元,高等法院重判12年徒刑,但高院更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污,乃假借立委權勢對人恐嚇得利,改依恐嚇得利罪輕判林4年10月,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高院更一審日前開庭審理認定,因林益世涉違背職務收賄罪乃最輕本刑10年以上的重罪,且罪嫌仍然重大、加上林有逃亡之虞,裁定林自本月16日起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判長許永煌、法官黃美文、雷淑雯裁定指出,林益世被高院判決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雖然高院更一審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新台幣23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均應沒收,不過,高檢署不服,以林是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為由,去年8月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依檢方證據顯示,足認林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罪仍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罪或無期徒刑,且罪嫌重大。

更一審認為,依司法實務,一般人畏懼遭受重罪審判,常有畏罪潛逃心理,由於林益世涉案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林有逃亡之虞,另審酌林是學有專精人士、經濟能力、犯罪罪名、犯罪情節及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等因素,仍有將他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考量林限制出境、出海將於本月15日屆滿,因此裁定林應於本月16日起,繼續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林益世另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褫奪公權2年,此部份已服刑並獲假釋出獄,至於被控索賄8300萬元未遂案,已獲無罪確定。

最高檢察署前特檢組起訴指控,林益世擔任立委的2010年期間,涉嫌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纑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並在行政院秘書長的2002年期間,獅子大開口索賄8300萬元未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等罪。此外,林益世尚有1580萬元的不明財產,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林益世均否認犯罪,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罪,僅依刑法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判林7年4月徒刑。檢方、林益世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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